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迦南地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返還價金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15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