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39號 原 告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本件即應繳納訴訟費用,因原 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2,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