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應增列第二項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