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林錦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溫吉妹即金宏鐵工廠間因96年度訴字第207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1,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