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 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被 上訴人 慶陽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2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791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4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1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