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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5號

上訴人
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被上訴人
慶陽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2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791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7,24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16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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