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上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潮慶即尚通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8,09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