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