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 原告
- 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