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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告
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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