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58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喜宗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速補呈被告喜宗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之戶籍謄本到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58號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速補呈被告喜宗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之戶籍謄本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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