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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58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喜宗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速補呈被告喜宗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之戶籍謄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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