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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40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0號

原告
劉正資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被告
劉紫瑄即劉怡靜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履行協議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3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5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4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