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78號
- 上訴人
- 金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戊○○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7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原告勝訴在案,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085元,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