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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89號

給付開發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89號

原告
幼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環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子○○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開發權利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代當日應攜同法定代理人壬○○到庭,原告當日應攜帶證物契約書原本到院。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呈原告幼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董事、監察人名冊到院,並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確實姓名到院。

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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