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洲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60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至5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法定代理人
至5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縱貫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丙○○

       戊○○

       乙○○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全部被告與原告往來之資料、身分證明,以證明被告為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人之事實。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