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兆祥 律師
- 被告
- 眾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1屋
- 法定代理人
- 甲○○
- 7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9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縣太平市○○路段一七二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四六五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縣太平市○○路一五號五樓之九房屋,臺中縣霧峰地政事務所以民國八十三年霧字第一四五七二四號收件,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所為權利價值新台幣捌拾陸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82年4月18日向被告購買坐落臺中縣太平市○○路段17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4)及其上同段465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為臺中縣太平市○○路15號5樓之9房屋,兩造約定買賣價金其中新台幣(下同)860,000元由被告貸款予原告,由原告按月分3年給付;並就前開房地由臺中縣霧峰地政事務所以83年霧字第145724號收件,於83年11月1日為權利價值860,000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以擔保前開買賣價金之給付。而此項貸款之清償,由原告簽發36紙支票交付被告,且已經被告提示並全部兌領完畢,兩造間債之關係已經消滅,其從屬之抵押權亦應同時消滅。詎被告迄未將前開抵押權予以塗銷,爰起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則以:同意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並認諾原告之主張。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本院9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時,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縣太平市○○路段172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65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縣太平市○○路15號5樓之9房屋,臺中縣霧峰地政事務所以83年霧字第145724四號收件,於83年11月1日所為權利價值860,000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