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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9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93號

上訴人
福祿壽三仙製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康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觀音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乙○○(即孝光廣播節目製作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梅堂產業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2993號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22,163,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0,64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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