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75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銓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丙○○
甲○○○○○○
共同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為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曾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9,4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