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96年3月7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8,636,488元,其中 原請求之金額5,191,408元部分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 繳納裁判費,嗣後追加3,445,080元部分,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35,15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