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方春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及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95年4月21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5,191,40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中車損部分1,080,000元部分應徵收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嗣原告又於96年3月7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8,636,488元,扣除原請求之金額4,111,408元(0000000-0000000=0000000)部分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外,車損部分1,080,000元及嗣後追加3,445,080元部分,合計4,52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原告已繳納35,155元,尚欠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10,6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車損)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