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413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