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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
    丙○○

  • 被告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413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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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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