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乙○○
- 被告
- 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41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