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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4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48號

原告
乙○○
被告
正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上列原告乙○○與被告正承開發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一項建物之課稅現值,第二項租賃之起迄時間及租金),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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