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4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正承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樓
上列原告乙○○與被告正承開發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一項建物之課稅現值,第二項租賃之起迄時間及租金),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