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樓-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林士傑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該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95年度自字第30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52,900元,應徵裁判費9,36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