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樓-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林士傑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