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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樓-2
  • 被告
    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樓-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林士傑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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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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