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64號
- 原告
- 米樂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肇萍律師
- 被告
- 丙○○ 住台中縣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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