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64號
- 上訴人
- 米樂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6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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