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34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庄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88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