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漫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建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