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非晶液態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錩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非晶液態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錩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月8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就其主張以下各節,於14日內具狀提出證據,並逕寄影本1份予被告: ㈠被告所載走35大桶工件,每公斤價格為新臺幣85元之證據(如廠商報價資料、該等工件之市價行情資料等)。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毛利潤,其計算之依據及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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