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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告
旭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致晶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69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6日以96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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