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金石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石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主文係依原告於9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時 更正聲明而為判決,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王金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