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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9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王金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告
甲○○
被告
金石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石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主文係依原告於9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時更正聲明而為判決,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王金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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