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金石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石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主文係依原告於9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時更正聲明而為判決,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