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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41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聯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本件原告原名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476730號函及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證,合先敘明。

貳、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3人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告聯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明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8日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4月28日起至97年5月28日止,借款利息自撥貸日起依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並自第1期起,本息平均攤還。另約定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視為全部債務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加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聯明公司自95年11月4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則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連帶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亦即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查本件被告3人既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則依前開說明,自視同自認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況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撥貸書2紙、綜合授信約定書1份、繳息明細帳4紙(以上均影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又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著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查被告聯明公司向原告借款既未依約清償,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 積 欠 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
│ 一 │540,000元     │自民國95年11│自民國95年12月│
│    │              │月4日起至清 │5日起至清償日 │
│    │              │償日止,按週│止,其逾期在6 │
│    │              │年利率11% 計│個月以內者,按│
│    │              │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10%, │
│    │              │            │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二 │810,000元     │自民國95年11│自民國95年12月│
│    │              │月4日起至清 │5日起至清償日 │
│    │              │償日止,按週│止,其逾期在6 │
│    │              │年利率11%計 │個月以內者,按│
│    │              │算之利息。  │上開利率10%, │
│    │              │            │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合計│1,35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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