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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訴人
至軒食品有限公司館前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百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89,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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