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永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樓 被 告 甲○○ 樓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1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