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許國成」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