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港世貿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郁芬律師 潘正雄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月2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4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6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 ,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