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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告
鴻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參加人
利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被告
信之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3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參加人利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聲請參加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參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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