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谷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為原審原告,經本院判決全部敗訴在案,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4,669元,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