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6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26,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