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游文科
- 當事人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肯尼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肯尼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5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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