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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游文科

  • 當事人
    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肯尼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肯尼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5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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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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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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