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代 理 人 丙○○ 複代理人 壬○○ 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 複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辛○○ 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提起之訴訟聲明有二,其先位聲明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字第50197號執行事件 之分配表為異議,備位聲明為就前開執行事件代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60,000元(即執行標的物拍定之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