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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奕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天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天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天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天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6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長億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0人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9647號),經上列被告8人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21,951元,該裁定已於96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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