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原 告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被告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範圍及返還方法 (尤其被告對第三人昱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票款請求權之返還方法)具狀陳報, 原告並應就上揭返還方法斟酌是否變更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