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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智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原   告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被告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範圍及返還方法 (尤其被告對第三人昱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票款請求權之返還方法)具狀陳報, 原告並應就上揭返還方法斟酌是否變更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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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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