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 原告
- 智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銘耀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豐守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莉鴦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被告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範圍及返還方法 (尤其被告對第三人昱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票款請求權之返還方法)具狀陳報,原告並應就上揭返還方法斟酌是否變更訴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