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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順盈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己○○

       丙○○

被告順盈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戊○○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股體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甚明。被告順盈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盈公司)已為解散登記,惟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亦無上述條文但書規定之情形,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變更登記表影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1件附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本文規定,應以該公司全體股東即甲○○、己○○丙○○、乙○○與戊○○為清算人,而以其等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順盈公司邀同另3名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3年1月16日起至95年12月6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1,000,000元、3,000,000元、2,400,000元及2,300,000元,借款期限如附表所示。被告順盈公司就編號第1至4筆借款,均應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按原告當時之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3.04%,2、1.40%,3、3.15%,4、第1年加碼1.34%,第2年起加碼1.65%計算之利息;就編號第5筆借款,則應自借款日起,按月給付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01%計算之利息,並於96年12月15日還清本金。被告順盈公司倘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依前揭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須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順盈公司於上開5筆借款期限屆至前,即遭宣告為拒絕往來戶,依其與原告之約定,其對原告所負上述5筆借款債務已視同全部到期,合計尚積欠原告7,494,421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另3名被告既為上述5筆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順盈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4人連帶給付前述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各5份、授信約定書影本4份及票據交換所拒往文號─台票通字第0073號查詢單影本1份為證,被告等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對原告上述主張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順盈公司向原告借款共10,700,000元,因該被告遭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其與原告所訂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2款約定,其對原告所負上述5筆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7,494,421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丙○○、己○○與甲○○係被告順盈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其3人即不得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主張在原告未就被告順盈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拒絕向原告清償,另依同法第740條規定,該3名被告就被告順盈公司所負前揭借款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4人連帶給付前述款項,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 借 款 期 限  │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民 國)   │          │            │              │
├──┼───────┼─────┼──────┼───────┤
│ 1  │ 自93.01.19起 │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5 │自民國96年6月 │
│    │ 至98.01.19止 │685,013元 │月19日起至清│20日起至清償日│
│    │              │          │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6個 │
│    │              │          │年利率7.3%計│月以內者,按上│
│    │              │          │算。        │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2  │ 自94.01.17起 │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6 │自民國96年7月 │
│    │ 至99.01.17止 │533,991元 │月17日起至清│18日起至清償日│
│    │              │          │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6個 │
│    │              │          │年利率5.66% │月以內者,按上│
│    │              │          │計算        │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3  │ 自94.05.26起 │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5 │自民國96年6月 │
│    │ 至99.05.26止 │1,825,000 │月26日起至清│27日起至清償日│
│    │              │元        │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6個 │
│    │              │          │年利率7.41% │月以內者,按上│
│    │              │          │計算        │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4  │ 自95.09.25起 │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5 │自民國96年6月 │
│    │ 至100.09.25  │2,150,417 │月25日起至清│26日起至清償日│
│    │ 止           │元        │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6個 │
│    │              │          │年利率5.6%  │月以內者,按上│
│    │              │          │計算        │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5  │ 自95.12.25起 │ 新臺幣   │自民國96年5 │自民國96年6月 │
│    │ 至96.15.25止 │2,300,000 │月25日起至清│26日起至清償日│
│    │              │元        │償日止,按週│止,逾期在6個 │
│    │              │          │年利率7.27% │月以內者,按上│
│    │              │          │計算        │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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