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王邁揚
- 當事人台中市環境保護局、與被上訴人佳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29號上 訴 人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勝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820,39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77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1,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合計為新臺 幣136, 5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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