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原 告 善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北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以96年度補字第1046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於96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