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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原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金弘勝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借款之借款人為被告金弘勝電機科技有限公司,然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誤載為金弘勝電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爰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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