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告 己○○○ 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壬○○、丁○○、丙○○○、子○○、辛○○、癸○○、張辛庚、庚○○、鉅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4,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667,994元 {先位聲明中,關於:㈠股票部分:297.5股X7位被告+397股 =2479.5股,每股股價依兩造協議書議定為每股25,555元,總價 額為63,363,6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現金部分:1,600,000 元X8位被告=12,800,000元;㈢遷讓房屋部分:土地部分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14,500元,面積178平方公尺,計2,581,000元,建物依使用執照上每平方公尺之造價核算2,202.5元《二樓以上 增建部分總造價為778,000元÷353.242平方公尺=2,202.5元/平 方公尺》,總造價為1,923,360元《總面積為原建造部分面積 520.02平方公尺+增建部分面積353.242平方公尺,合計為 873.262平方公尺,873.262平方公尺X2,202.5元=1,923,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三項聲明總計標的價額為80,667,994元;備位聲明請求標的價額顯低於先位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爰不另計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1,896元,原告僅繳納214,400元,尚欠507,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