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傳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壬○○、丁○○、丙○○○、子○○、辛○○、癸○○、張辛庚、庚○○、鉅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4,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667,994元{先位聲明中,關於:㈠股票部分:297.5股X7位被告+397股=2479.5股,每股股價依兩造協議書議定為每股25,555元,總價額為63,363,6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現金部分:1,600,000元X8位被告=12,800,000元;㈢遷讓房屋部分:土地部分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500元,面積178平方公尺,計2,581,000元,建物依使用執照上每平方公尺之造價核算2,202.5元《二樓以上增建部分總造價為778,000元÷353.242平方公尺=2,202.5元/平方公尺》,總造價為1,923,360元《總面積為原建造部分面積520.02平方公尺+增建部分面積353.242平方公尺,合計為873.262平方公尺,873.262平方公尺X2,202.5元=1,923,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三項聲明總計標的價額為80,667,994元;備位聲明請求標的價額顯低於先位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爰不另計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1,896元,原告僅繳納214,400元,尚欠507,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