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85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鄭晉發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8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甲○○ │彰化商業銀行南豐分│96年6月10日 │22,568元 │AN0七四八八三│ │ │ │ │行 │ │ │四 │ │ ├──┼─────────┼─────────┼───────────┼────────┼────────┼──┤ │002 │銳泰精密工具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96年4月20日 │48,000元 │ZU七七二四五一│ │ │ │限公司 游祥鎮 │平分行 │ │ │二 │ │ ├──┼─────────┼─────────┼───────────┼────────┼────────┼──┤ │003 │陳人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6年5月10日 │17,300元 │AU一二二八七五│ │ │ │ │雅分行 │ │ │三 │ │ ├──┼─────────┼─────────┼───────────┼────────┼────────┼──┤ │004 │曾文忠 │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96年5月10日 │2,900元 │NA0三七九八八│ │ │ │ │行 │ │ │九 │ │ ├──┼─────────┼─────────┼───────────┼────────┼────────┼──┤ │005 │永冠企業社 游坤雄 │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96年5月10日 │2,550元 │XA六四六0八0│ │ │ │ │行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