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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85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8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甲○○ │彰化商業銀行南豐分│96年6月10日 │22,568元 │AN0七四八八三│ ││ │ │行 │ │ │四 │ │├──┼─────────┼─────────┼───────────┼────────┼────────┼──┤│002 │銳泰精密工具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96年4月20日 │48,000元 │ZU七七二四五一│ ││ │限公司 游祥鎮 │平分行 │ │ │二 │ │├──┼─────────┼─────────┼───────────┼────────┼────────┼──┤│003 │陳人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6年5月10日 │17,300元 │AU一二二八七五│ ││ │ │雅分行 │ │ │三 │ │├──┼─────────┼─────────┼───────────┼────────┼────────┼──┤│004 │曾文忠 │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96年5月10日 │2,900元 │NA0三七九八八│ ││ │ │行 │ │ │九 │ │├──┼─────────┼─────────┼───────────┼────────┼────────┼──┤│005 │永冠企業社 游坤雄 │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96年5月10日 │2,550元 │XA六四六0八0│ ││ │ │行 │ │ │五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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