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1447號聲 請 人 德林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駁回,然聲請人登報之發票日為96年6月15日則登載為96年6月16日,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涂秀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嘉麒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4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晶宇企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96年6月15日 │29,184元 │BA0000000 │ │ │ │ │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