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74號
- 聲請人
-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7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尚品木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96年6月30日 │2,100元 │0000000 │ ││ │ │行 │ │ │ │ │├──┼─────────┼─────────┼───────────┼────────┼────────┼──┤│002 │久立琺瑯工業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北台中│96年7月31日 │3,045元 │0000000 │ ││ │限公司 林旭庭 │分行 │ │ │ │ │├──┼─────────┼─────────┼───────────┼────────┼────────┼──┤│003 │三發自行車工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96年7月31日 │8,4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中分行 │ │ │ │ │├──┼─────────┼─────────┼───────────┼────────┼────────┼──┤│004 │穎顓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96年6月7日 │4,384元 │0000000 │ ││ │司 │興分行 │ │ │ │ │├──┼─────────┼─────────┼───────────┼────────┼────────┼──┤│005 │吉豐木箱行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6年10月5日 │2,205元 │0000000 │ ││ │ │行 │ │ │ │ │├──┼─────────┼─────────┼───────────┼────────┼────────┼──┤│006 │必丞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96年6月11日 │5,439元 │0000000 │ ││ │ │分行 │ │ │ │ │├──┼─────────┼─────────┼───────────┼────────┼────────┼──┤│007 │張志帆 │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96年6月30日 │1,922元 │0000000 │ ││ │ │行 │ │ │ │ │├──┼─────────┼─────────┼───────────┼────────┼────────┼──┤│008 │張清木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西│96年6月15日 │6,150元 │0000000 │ ││ │ │屯分行 │ │ │ │ │├──┼─────────┼─────────┼───────────┼────────┼────────┼──┤│009 │帝團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96年6月15日 │3,896元 │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