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74號聲 請 人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游智凱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7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尚品木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96年6月30日 │2,1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2 │久立琺瑯工業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北台中│96年7月31日 │3,045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林旭庭 │分行 │ │ │ │ │ ├──┼─────────┼─────────┼───────────┼────────┼────────┼──┤ │003 │三發自行車工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96年7月31日 │8,4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中分行 │ │ │ │ │ ├──┼─────────┼─────────┼───────────┼────────┼────────┼──┤ │004 │穎顓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96年6月7日 │4,384元 │0000000 │ │ │ │司 │興分行 │ │ │ │ │ ├──┼─────────┼─────────┼───────────┼────────┼────────┼──┤ │005 │吉豐木箱行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6年10月5日 │2,205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6 │必丞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96年6月11日 │5,439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7 │張志帆 │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96年6月30日 │1,922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8 │張清木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西│96年6月15日 │6,150元 │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 │009 │帝團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96年6月15日 │3,896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