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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1717號

聲請人
江興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應為本票附表,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支票附表,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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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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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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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江興鍛壓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6年7月10日           │96年8月20日           │103,000元       │TC0000000       │    │
│    │限公司 甲○○     │台中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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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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