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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
拓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技興技電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梧棲分行 │95年11月12日 │17,480元 │AB00七二七七│ ││ │顏文河 │ │ │ │八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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